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4170号
原告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
委托代理人石芳,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辉,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九九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俊。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原告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吴楚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