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1民初464号
原告:云南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7DQQ00。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忙畔社区同康北城万象2-B栋写字楼9楼(临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严,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9日,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雄,云南凯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巨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P2KWF2E。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太阳湖社区茨院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宗庭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巨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巨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巨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巨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云南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孔维勇
书记员丁正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