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民辖终569号
上诉人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华厦伟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民初4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福建华厦伟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请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欠付的劳务费及逾期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福建华厦伟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福建华厦伟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永美
法官助理 赵 珂
书 记 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