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2202执恢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久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鼎盛华世纪广场第20幢1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久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久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21)内2202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久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2202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