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322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69号金融大厦4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建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房产、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2执4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孟颖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