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13执恢24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兴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辽宁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孙福来
执行员 谢 菲
执行员 杨 雨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