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兴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辽宁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3执异1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兴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曹喜云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兴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给付申请人,该公司的认缴资本为*万元,其中曹喜云认缴*万元,但至今为实缴,应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第三人曹喜云虽为被执行人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但其出资方式为认缴制,现认缴期限未到,且股东曹喜云已向公司缴纳部分股本金,公司尚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不得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兴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曹喜云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第三人曹喜云为被执行人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之前名称:辽宁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朝恒会内验字(2008)第041号《验资报告》称,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者李文利、曹喜云于2008年7月31日前一次缴足其中货币出资*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万元。2019年7月23日,辽宁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为李文利、曹喜云、慕微。注册资本金增加到*万元,出资方式为认缴制。其中李文利认缴额为*万元,曹喜云认缴*万元,慕微认缴*万元,认缴期限均至2045年12月31日。 第三人曹喜云向本院提交银行凭证,证明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1月9日曹喜云向公司转款共计*万元。 又查,被执行人辽宁中禹建设有限公司有(2016)辽01民终7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余万元,正在执行中。
驳回申请人***兴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曹喜云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焦 丽 审 判 员  徐柏库 代理审判员  刘占武
书 记 员  薛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