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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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421执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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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京南镇富吉三街21号。??
委托代理人:龙维勇,广西众维(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德川,广西众维(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2675748X。
法定代表人:邓海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桂0421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山亭区桑村镇艾湖村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山国用(2016)第022号】,本院已依法在(2021)桂0421执823号执行案予以查封,但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421执81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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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 坤
审判员 林 芸
审判员 陈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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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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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姚兵
书记员肖溙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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