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区钦工镇真情化肥经营部、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8132号之一
原告:淮安区钦工镇真情化肥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钦工村云集路。
经营者:唐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海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安区钦工镇真情化肥经营部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淮安区钦工镇真情化肥经营部诉称: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17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4日,原告淮安区真情化肥经营部从农赞科技公司购买了由被告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0吨微生物菌剂,被告将货发给原告后,原告将该化肥销售给农户使用。农户使用上述被告生产化肥后,农作物出现黄叶、落花、死苗僵苗等症状,被告工作人员到现场予以了确认。对于该化肥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补偿原告17万元,双方并签订了协议书。之后被告并没有支付补偿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是借故拖延。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从原告起诉状看出,该案中涉及的协议书并没有明确发生纠纷时诉讼地区。本案的协议履行地和被告所地在均在枣庄市山亭区。
本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原告要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17万元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威
书 记 员 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