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兴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恒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5民初277号
原告:黑龙江兴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211号汇龙鑫阁1单元2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曾贵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黑龙江龙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恒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杨集乡后孟村。
法定代表人:孟祥军,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兴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恒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黑龙江兴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兴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兴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5.00元,减半收取计2562.50元,由黑龙江兴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黑龙江兴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2562.50元)。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韩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