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京珑玻璃钢装饰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7102民初2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1日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京珑玻璃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河梁小区2栋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哈尔滨兴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哈西大街1号G8栋2单元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曾贵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海山与被告哈尔滨京珑玻璃钢装饰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兴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8月31日至10月17日为鉴定期间。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海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潘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段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