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7102民初2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1日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京珑玻璃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河梁小区2栋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哈尔滨兴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哈西大街1号G8栋2单元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曾贵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海山与被告哈尔滨京珑玻璃钢装饰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兴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8月31日至10月17日为鉴定期间。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海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潘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段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