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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竞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佛山市鸿安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4民初82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竞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村路东地段工业区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4456318X。
法定代表人:沈国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钻妍,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佛山市鸿安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9号协和大厦三层110轴自编301室,注册号44060200032103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竞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鸿安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竞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竞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