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宝恒冶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宝恒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大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11民辖终18号
上诉人济南市宝恒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大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3民初3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南市宝恒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8月12日签订《日照固废厂1#转底炉维修工程》,约定的工程范围及内容为:日照固废厂1#转底炉钢构拆除、安装(包括少量制作),具体工程量详见技术协议工程量规划表。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照甲方图纸或国家、行业规定的要求。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与业主签订的《W9转底炉工场2017年第一批长期维修保养项目(转底炉本体机械)技术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乙方根据协议要求进行制作安装。因此该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依据合同纠纷一般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日照固废厂1#转底炉维修工程》中对管辖权作了明确约定,即“在合同签订地法院依法起诉”,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约定管辖优于法定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故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大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济南市宝恒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日照大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济南市宝恒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申法奎 审判员  姚 艳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