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宝恒冶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鼎裕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济南市宝恒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116民初1652号
山东鼎裕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宝恒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鼎裕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善瑞、段元富,济南市宝恒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峰、尚永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储料棚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2021)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1739号《公证书》和《鉴定意见书》为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其加工的储料棚坍塌负有向原告赔偿的义务。原告因储料棚坍塌造成的损失310004.4元(285348元+60000元+4000元+400元-39743.6元=310004.4元),可由被告按70%承担21700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31日,山东鼎裕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甲方)与济南市宝恒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储料棚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本工程由乙方完成钢结构主体、压型钢板制作安装,施工过程中安全由乙方全部负责,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包括工期、质量、安全等要求。施工价格为285348元。并对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1年2月25日,被告施工完成的储料棚全部坍塌。2021年3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就塌棚保全视听资料公证事项作出(2021)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1739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4000元、公正过程中的摄影摄像费40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东泰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山东泰诚【2021】建鉴定字第022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钢结构破坏在前,柱基移变在后。鉴定意见为:1.案涉储料棚钢管柱现状对接焊缝有未熔透现象,不符合验收标准规定,焊制桁架的上、下弦杆件连接节点形式及构造情况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下弦杆件接焊缝有未熔透现象,不符合验收标准规定。2.钢构用料的规格尺寸均符合相关标准。3.储料棚坍塌的主要原因为焊制的桁架承载力不足(含拉杆),施工不规范,钢管柱对接焊缝有未熔透现象,其次为独立混凝土基础设置不规范。原告支付鉴定费60000元。 地基基础由原告自行施工。原告尚欠被告工程价款39743.6元未结算。
一、被告济南市宝恒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鼎裕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损失217003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鼎裕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699元,被告负担2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一华
书记员  蔺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