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铭扬电缆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1365号之一
申请人: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麒麟大道与光明路交汇处向东166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R9KAB0W。
法定代表人:曹亚。
被申请人:铭扬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宁营路黄儿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870165314。
法定代表人:孙晓腾。
被申请人:郭忠中,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铭扬电缆有限公司、郭忠中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铭扬电缆有限公司、郭忠中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山东亚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为:YYBH-SSBQ-21-95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铭扬电缆有限公司、郭忠中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094777.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姚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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