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度市顺安装卸搬运服务队、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2670号
原告:平度市顺安装卸搬运服务队,住所地平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3MA3EX0Q19J。
经营人:郭松业(370226196412057317),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门村镇河南村96号。
被告: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浩海建设),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凤凰办麒麟大道与光明路交汇处向东166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9KAB0W。
法定代表人:曹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胡鹏(372926198803086931),男,198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建八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董事长。
被告:**(220602198208080939),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原告平度市顺安装卸搬运服务队(以下简称浩海建设)与被告胡鹏、**、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平度市顺安装卸搬运服务队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顺安装卸搬运服务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度市顺安装卸搬运服务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9元,减半收取计2299.50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共计人民币3919.50元,由原告平度市顺安装卸搬运服务队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胜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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