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4民初5204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海涛,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负责人:苏福贵,该公司经理。
被告: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负责人:曹亚,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5元,保全费21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邱剑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宗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