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4民初52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解除保全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解除保全申请人: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作出的(2020)鲁1724民初52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并解除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