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江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江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2民初90号
原告:湖北中江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一路48号1栋2单元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818196543。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波,男,湖北中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奥得赛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口牛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88153562A。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中江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源公司”)与被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得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作出(2016)鄂118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因被告奥得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鄂11民终1167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原告中江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江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江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3元,减半收取计12831.50元,由原告中江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