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江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湖北中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民终1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8815356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波,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校刚,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中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湖北中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波、**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樊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