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江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区鹏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202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鹏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懂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鹏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鹏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鹏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两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进慧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8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石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