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江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1202执72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鹏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7月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鹏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个人)应得的收入18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和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