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83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香城镇谷山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香城镇谷山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存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