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4206号
原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宏力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孔子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谈,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喆。
第三人:***,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中心街285号。
原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