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083民初3792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下初镇史家疃村370号,身份证号:3706301960********。 原告:**,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下初镇史家疃村370号,身份证号:3710831985********。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开泰花园39号楼4**502室,身份证号:3708301992********。 被告:***,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佛都公馆5号楼2**602室,身份证号:3708301977********。 被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孔子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825745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谈,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5516.27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与***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子**,2020年9月16日14时左右,***在下初镇荣乌高速收费站干活期间,在下楼梯时跌落,腿部被螺纹钢刺穿导致骨折,***支付了***的医疗费,其他损失三被告拒不赔偿,***于2022年5月19日去世,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的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000元,于2022年11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款项汇入***在中国银行开立的6217856000086400594账户中; 二、被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无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原告已预交1555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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