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478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汶上县。
被告: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8257459F,住曲阜市孔子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谈(特别授权),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告***已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孙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