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民特1867号
申请人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特发集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也未在期限内提出缓、免、减交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特发集团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胡 曲 云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林 建 益
书记员 何嘉宝(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