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宇祥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执18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宇祥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2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93018.91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多家银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全国执行系统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决定。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宇祥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00×××93账户(截至2020年10月22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 二、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宇祥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0×××70账户(截至2020年10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87元),期限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三、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宇祥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 此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本院依法查封财产,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造成被解封的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龙 执行员 姚 练 执行员 黄 海
书记员 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