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行终905号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初26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因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作出的深规土建许字LG-2015-006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服而提起撤销之诉,其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系针对深圳市龙岗区XXX作出,***所购买的系同一小区的XXX室,但本案***所诉的深规土建许字LG-2015-006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以业主委员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个人不具备提起本案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的职责已因机构改革调整为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承继。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毓莉
审判员 王成明
审判员 谭植元
书记员 赖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