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2301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路北侧****小区商业五号楼。
负责人:***。
被告:江苏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迎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代保廷。
被告:***,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江苏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