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2301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路北侧****小区商业五号楼。 负责人:***。 被告:江苏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迎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代保廷。 被告:***,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江苏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