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执保3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申请人: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在审理**与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江苏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12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江苏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江苏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名下沛县农村商业银行新城区支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名下坐落于淮安市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