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2民初3613号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路街道拉菲公馆2栋1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2UNX5800。
经营者:***,女,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远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34542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迎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TALE1T。
法定代表人:***。
被告:***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泉路888号43幢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PXL797R。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谷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