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

***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族自治旗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4民初1206号 原告:***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河镇车队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被告:***族自治旗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巴彦托海镇平安房商业楼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雅,职工。 原告***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族自治旗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4日立案。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9:10时开庭,原告***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 -2-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伊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3- 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