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

***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724民初1211号
原告:***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族自治旗伊敏河镇车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需调取新证据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旗敏达建筑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希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