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23民初4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冠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浩承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冠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冠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青岛冠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荣
书记员 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