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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柏赛罗食品有限公司与章丘市腾跃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50号
原告:广州柏赛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章丘市腾跃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柏赛罗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丘市腾跃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柏赛罗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柏赛罗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广州柏赛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