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04民初1103号
原告:湖北美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祝国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帝旺石灰厂,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经营者:***,男。
原告湖北美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帝旺石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美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美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美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美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