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

淄博琛博化工有限公司、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财保281号

申请人:淄博琛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临淄乙烯路二化南立交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7811729C。

法定代表人:李斌,经理

被申请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亿丰时代广场C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R8MRC0B。

法定代表人:曾军强,经理。

被申请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1室-DX4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KR5Q5P。

法定代表人:和晨辰,经理。

被申请人:李强,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身份证号:。

申请人淄博琛博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琛博化工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琛博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李强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淄博琛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于翠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