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02执23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淮文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某某与陕西淮文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陕0402民初10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陕西淮文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某偿付下欠的劳务费29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陕西淮文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淮文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淮文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偿付某某劳务费2970元,2023年12月2日至2024年7月29日迟延履行金124.74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3169.74元。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4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淮文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4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陕西淮文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4年8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2831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0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0702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本案实现债权情况,本案执行标的3169.7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169.74元。
2024年11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
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4)陕0402执2391号案件终结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