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江苏杰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707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07014276606P。

法定代表人:李政,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谢鑫。

被申请人:江苏杰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柳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N9BYX58。

法定代表人:李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江苏杰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震建设公司”)拒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一案,申请理由:2020年2月份,杰震建设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赣马镇吴庄(东吴)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5854.1平方米、建设用地5034.4平方米建设厂房。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赣自然资罚【202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催告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事项: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赣马镇吴庄村集体所有的10888.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赣马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赣马镇吴庄村集体所有的585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面积1680平方米,地面硬化面积4174.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杰震建设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赣马镇吴庄(东吴)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5854.1平方米、建设用地5034.4平方米建设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处罚依据、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0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赣自然资罚字【202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赣马镇吴庄村集体所有的10888.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赣马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赣马镇吴庄村集体所有的585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面积1680平方米,地面硬化面积4174.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罚款额为145255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吴庄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赣自然资罚字【202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经催告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第1、2项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申请人江苏杰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赣自然资罚字【202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修涛

审判员  戴 雷

审判员  孟娟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秦颢瑜

附录: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