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9016号
申请人: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柳湖村。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陵、侯学辰,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八总社区**。
法定代表人:宋忠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吕从伟,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
申请人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1470000元),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470000元的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从伟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价值147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权利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建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振鎏
书 记 员 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