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曼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泛金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陕曼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6107号之二
原告:陕西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喆,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3元,减半收取4076.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晨光
书 记 员 田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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