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1632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杨,该公司法务。
被告:宜兴市宜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25171608。
法定代表人:戚正强。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与宜兴市宜能实业有限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利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包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