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234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市宜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25171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叠翠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07DAC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山硕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黄浦江路东侧、炎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2G72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宜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硕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宜兴市宜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各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宜兴市宜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申请人宜兴市宜能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宜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陈 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