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粤0305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博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弘基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7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其负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7497.4元,其中人民币1***2274.4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15223元已依法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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