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

武汉欧林德家具有限公司诉武汉恒丰裕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04号
原告武汉欧林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8号广通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恒丰裕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汉街1号武汉汉街万达广场B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梁崎。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欧林德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恒丰裕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欧林德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欧林德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2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