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93财保31号
申请人:**中软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1198号硅谷大厦8楼81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初志刚,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哈尔滨鑫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岗区松花江街139号教化电子大世界81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软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鑫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以自有的吉A-A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软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车辆所有人为**中软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吉A-ANXXX号的轿车的车籍;
二、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鑫磊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XX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