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翟留军、平顶山鹰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民终10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留军,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斌,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鹰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075418938D。
法定代表人:胡家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书鑫,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平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5196136Y。
法定代表人:刘昌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阳,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翟留军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鹰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威公司)、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姚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041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留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斌,被上诉人鹰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书鑫、被上诉人姚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留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翟留军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以翟留军欺诈为由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从而否定一切错误。事实上翟留军并没有欺诈,翟留军虽然是四级伤残,但是仍然可以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虽然干不了下井掘进建筑等重体力活,但是做个保安看个大门还是可以的,有好多老头还在干保安,更何况翟留军只有四十出头,正是由于有伤残,翟留军才找了保安这个相对清闲的工作。翟留军并没有隐瞒疾病,××,不可能身体无任何缺陷,且招聘方当时没有限制性要求,只要单位提供的工作没有限制要求或着招工启事中有明文禁止的规定,则职工入职时不能称为隐瞒,更何况隐瞒也不等于欺诈,翟留军只是争取××人的劳动权,得到谋生的工作,保安公司招聘保安,翟留军应聘保安,签订的为单位的格式合同,翟留军并未存在欺诈。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人不可以干保安。翟留军应聘保安不违法也没有欺骗。二、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单位6月20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后补的虚假的,客观上是否发生这个行为。鹰威公司的《关于翟留军门岗冲突的说明》有力证明了鹰威公司6月20日的辞退决定是虚假的后补的,恰恰证明单位6月20日没有做出处理决定。该说明中显示,6月23号下午,翟留军向中队反映与史培合两人的矛盾,中队长韩继辉调解不成,向大队长汇报,大队根据当时情况通知翟留军、史培合两人停岗处理问题。在未处理完期间不允许再上班和进入姚孟电厂院内,由此可知,6月23日单位还在处理协调,当日为避免矛盾升级只是做出了暂时停岗的处理,处理完毕后才允许上班。暂时停岗与解除合同是两个概念,6月23日还未解除合同,不可能在20日已经解除合同。这是违背生活常识的。三、翟留军不存在欺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鹰威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结果正确,翟留军属于四级伤残,鹰威公司招聘的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对身体的要求条件比较高,翟留军根本不符合鹰威公司的招聘条件,其本人入职时也没有告知公司这一事实,若鹰威公司知道翟留军身体存在缺陷,不会和翟留军签订劳动合同。翟留军采用欺诈的手段获取鹰威公司的认可,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明显是无效的,鹰威公司正是知道该事实之后才解除了与翟留军的劳动关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二、关于翟留军门岗冲突的说明,该说明是针对翟留军在6月23日下午因不满鹰威公司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后又去公司要求上班,当时鹰威公司不同意翟留军进入公司,因此双方发生了冲突,之后并报警处理,该事件与6月18日发生的事件是两回事,6月18日是因为翟留军与史培合两人的矛盾产生冲突,鹰威公司因为此事将翟留军和史培合均予以辞退。翟留军所述的鹰威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后补的,这是不属实的。
姚电公司辩称,姚孟公司与鹰威公司是承包合同关系,与翟留军无任何直接法律关系,2018年姚孟公司与鹰威公司签订了全厂保安服务合同书,将全厂区的保安工作发包给鹰威公司,合同约定鹰威公司的保安员与姚电公司不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鹰威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安员的劳动社保关系,合同中同时约定,鹰威公司对保安人员拥有管理权,对保安人员的保安工作中进行管理和控制,姚孟公司不参与保安的管理,只进行监督和检查,因此,姚孟公司与鹰威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翟留军与姚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翟留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翟留军与鹰威公司、姚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鹰威公司、姚电公司支付翟留军2018年7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的工资50000元,并支付赔偿金7200元;3.判令鹰威公司、姚电公司为翟留军补交2017年至今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用;4.判令鹰威公司、姚电公司支付翟留军工伤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60000元;5.判令鹰威公司、姚电公司故意不给翟留军申报工伤违法并承担赔偿损失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翟留军原系平煤六矿职工,从该矿离职后,于2018年1月12日,翟留军申请入职鹰威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入职时,翟留军表示其身体××无重大疾病史,其已在平煤五矿缴纳有社会保险,不需要鹰威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承诺以上承诺如有不实,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鹰威公司无关。入职后,鹰威公司委派翟留军到姚电公司和中信银行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3600元。2018年6月18日,翟留军与鹰威公司员工史培合和保安队长韩继辉发生冲突(该事件已经公安机关处理)。后鹰威公司得知翟留军入职时隐瞒肢体四级××,并于2018年6月20日以翟留军与他人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和翟留军隐瞒肢体四级伤残为由,下文除名翟留军。翟留军不服,双方产生诉争。
后翟留军向平顶山市湛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审理后作出确认翟留军与鹰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姚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等处理。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翟留军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并享受相关劳动权利。建立劳动关系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表意行为,又要符合法律规定,诚实信用,依法履约,劳动者的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劳动者自身也应具备适应工作岗位的相应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劳动者已获取的劳动报酬不予返还。本案中,翟留军与姚电公司双方从未有过建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内涵要件,故翟留军与姚电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翟留军申请入职鹰威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之间存在形式上的劳动关系。但健康的身体是从事保安工作的基础条件,翟留军入职时表示自己身体××隐瞒了自己肢体四级伤残这一重要事实,致使鹰威公司轻信并与其建立以保安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翟留军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翟留军与鹰威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2018年6月20日后翟留军未上班,故鹰威公司未拖欠其劳动报酬。翟留军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因劳动合同的无效均不应得到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判决:驳回翟留军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翟留军与鹰威公司之间劳动合同效力如何确定,翟留军与姚电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翟留军请求的其他事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翟留军与鹰威公司之间劳动合同效力如何确定问题,本案中,翟留军虽然身体存在××,但仍有劳动的权利,可从事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劳动,翟留军入职时虽未如实向鹰威公司告知其身体状况,但鹰威公司并未对入职者的身体条件有过明确的要求,鹰威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翟留军身体原因造成其不能从事保安工作,故,翟留军与鹰威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于有效合同,一审认定翟留军构成欺诈,翟留军与鹰威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翟留军要求确认与鹰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翟留军与鹰威公司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而鹰威公司与姚电公司公司签订了全厂保安服务合同,故,翟留军与姚电公司公司不存劳动关系。关于翟留军要求支付自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工资50000元,并支付7200元赔偿金的请求,因2018年6月,翟留军与同事发生冲突后,鹰威公司有权对翟留军停岗并予以辞退,且无需支付赔偿金,2018年7月后,翟留军不再向鹰威公司提供劳动,故,其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关于翟留军要求补交2017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因征缴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关于翟留军要求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请求,因未经过工伤认定,该项请求应予驳回。而翟留军要求因未申报工伤违法并赔偿损失50000元的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翟留军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041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
二、平顶山鹰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翟留军2018年1月-2018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
三、驳回翟留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盛华平
审判员  石天旭
审判员  朱海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斐斐
书记员崔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