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民初3414-1号
原告:北京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二旗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0444388D。
法定代表人:仉绍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楠,海南云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艺爽,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平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5196136Y。
法定代表人:刘昌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阳,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戴远哲
审 判 员 雷颖浩
人民陪审员 司马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