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民初3414号
原告:北京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二旗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0444388D。
法定代表人:仉绍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艺爽,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楠,海南云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平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5196136Y。
法定代表人:刘昌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阳,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戴远哲
审 判 员 雷颖浩
人民陪审员 司马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杨